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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原則 勞動部修正 8/1 起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納入加重罰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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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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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 動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 性原則」,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除原先上市 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 1 億元的事業單位、 信用合作社,新增衛福部評鑑醫學中心與區域 醫院,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 休 1、輪班間隔 或假日工資等規定,其罰鍰最低 5 萬元起跳。 勞動部 114 年 5 月 29 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 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 4 點規定,增 列「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 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 象。前開修正規定,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違反工資、工時 罰鍰 5 萬元起跳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 為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 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訂有前開共通性 原則。其中第 4 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第 32 條(延長工作時間)、第 34 條(輪班間隔)、第 36 條(例假 7 休 1)或第 39 條(假日工資)規 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 3 年內再次違 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 高額二分之一。 黃琦雅進一步說明,為回應外界關切護理人 力短缺、超時工作問題,及反映對醫療院所違 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 費的裁罰金額過低,經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 管機關研商後,認為衛福部評鑑的醫學中心與 區域醫院應比照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有完善 管理與內控能力,因此這次將 22 至 23 家『醫 學中心』,及 80 餘家『區域醫院』納入加重 處罰對象。 加班未滿 1 小時 按比例給付加班費 黃琦雅提醒,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企業,員工 出勤紀錄應該要登載至「分鐘」,加班不以 1 小時或 30 分鐘起算,只要是有加班事實,就 要按比例給予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將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若是上述共通性原則第 4 點所列事 業單位或雇主,則是 5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她舉例說明,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 時間,加班時數如有未滿 1 小時者,仍應依實 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 20 分鐘,換算 為 20/60 小時計給加班費。勞工如發現雇主有 違反法令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