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簡政便民 勞動部將再擴大多元免評對象 不分齡第四期實體癌及非實體癌等納入
  • 日 期
    2025-06-13
  • 內 容

    為簡政便民,勞動部規劃擴大多元免評對象, 將新增「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且一年 內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家庭看護工 者」與「不分齡第四期實體癌及不分齡非實體 癌」等 4 類對象,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 需開立巴氏量表,預計 7 月底公告實施。 醫療機構曾評估認定 3 類對象適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 裕國表示,為簡政便民,針對初次申請外籍家 庭看護工,將擴大免評對象包括,1.曾經醫療 機構專業評估認定,且一年內增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或中階家庭看護工者;2 曾經醫療機構 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 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 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3.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 要,且巴氏量表為 0 分者,經雇主重新招募外 籍家庭看護工或曾經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現 申請聘僱中階家庭看護工者;4.不分齡第四期 實體癌及不分齡非實體癌(實體癌是指癌細胞 形成腫瘤團塊,例如肺癌、乳癌和攝護腺癌等; 非實體癌如白血病和淋巴癌,癌細胞分散在身 體各處,沒有形成明顯的腫瘤、癌症分期。) 不過,對於年紀較輕之癌症的第四期病患確 診期間生活失能程度高,初次納入免評對象並 應附醫療機構一年內開立之診斷證明,但 3 年 期滿申請重新招募或再次申請初招,則應重新 經醫師診斷評估取得癌症診斷證明。至於,惡 性淋巴癌第一至三期是否納入免評則需再洽 醫學團體確認。 蘇裕國指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擴大上述 多元免評對象,會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 (80歲以上與70至79歲癌症二期以上免專業評 估),一併在 7 月底公告實施,目前尚在法制作 業,近期會提出藍領審查辦法、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轉換準則等修法預告。 80 歲僅拿身分證者 另闢求才管道 另外,對於年滿 80 歲以上,或為 70 歲至 79 歲癌症二期以上患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得 免附巴氏量表,在審核時會依輕、重症分流管 理,蘇裕國表示,年滿 80 歲以上,僅拿身分 證明年齡,視為輕症,目前規劃雇主須在勞動 力發展署的台灣就業通線上登錄求才,其餘病 患仍循既有管道,依照管中心流程處理。 勞動部在 112 年 10 月鬆綁外籍家庭看護工申 請資格與程序,針對初次申請者增列三大多元 認定方式,包括經核定長照服務,並持續使用 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6 個 月以上者;以及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 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 以上),與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由 12 類增 加為 14 類,新增呼吸器官失能重度障礙以上, 及吞嚥失能中度障礙以上,並擴大肢體障礙與 罕見疾病者不限病症,可直接申請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 同時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 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 移工且被看護者為 75 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 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 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 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