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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移工雇主獨資轉合夥須辦接續聘僱 勞動部發函提醒工商團體、仲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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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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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民間常見經由買賣等方式,變更獨資 商號負責人,或由獨資轉合夥;勞動部近 期發函提醒,原為獨資商號雇主申請核准 聘僱移工以後,若有變更負責人或轉為合 夥事業,因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如果 要繼續聘僱原獨資商號聘僱的外國人,必 須依轉換準則辦理接續聘僱。 負責人變更或轉合夥為不同權利主體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 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規定,漁船、機構看護、製造、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等工作之自然人雇 主,因變更負責人,或新雇主有承購或承 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且於變更等 事由發生日當月前 6 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 原雇主全部本勞,得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 續聘僱原雇主所聘的外國人。 另外依據《商業登記法》,以獨資或合 夥方式經營的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 格(與公司不同,仍由出資的自然人負 責);而法務部 99 年的函釋也指出,獨資 商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而合夥 本身並無權利能力,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 同共有,因此獨資轉合夥或合夥改為獨 資,都屬於權利義務主體變動的情況。 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 陳昌邦表示,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或由獨 資轉合資事業,為不同的權利主體,原來 的雇主喪失聘僱資格,需要辦理轉出、接 續聘僱,也涉及到名額採計、就安費寄發 等變動,但有部分業者以為只需資料變更 或不須經任何程序就能繼續聘用原雇主所 聘移工,可能衍生非法聘僱問題,因此發 函給工商團體、仲介公協會予以提醒。 欲聘原雇主移工可依規申請接續聘僱 陳昌邦說明,如果獨資商號製造業雇主 有變更負責人或組織型態變更為「合夥事 業」,得依轉換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 或第 3 款規定,直接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所 聘的移工,必須於變更日起 60 日內提出, 且必須在變更前 6 個月聘僱原雇主的本國 勞工,並辦理通報,不用經求才、取得名 額,相對簡便,但僅能聘僱至剩餘聘期。 特登工廠雇主變更 無法申請 新雇主若有其他考量,也可以依照轉換 準則第 2 到 13 條的規定向公立就服機構申 請登記辦理接續聘僱,或是依轉換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或第 6 款辦理雙方合意接 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不過勞動部函文也特別說明,依工廠輔 導法第 28 條之 9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者,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所以如果 獨資商號製造業雇主的工廠為特登工廠, 變更負責人或變更為合夥事業,新雇主是 無法依轉換準則申請接續聘僱的。 函文也指獨資商號之營造業雇主如果有 變更負責人或轉為合夥事業,也應於商業 登記變更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 僱原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 而其他業別之獨資商號雇主或自然人雇 主,如所屬養護機構、屠宰場、農、林、 牧場域、養殖場、旅館或民宿等,有變更 負責人、所有人,或組織型態變更為合夥 事業等情況,原獨資商號雇主或自然人雇 主已無聘僱外國人資格,依法不得繼續聘 僱外國人,變更後新雇主如果要繼續聘僱 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也要依照轉換準則 相關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合夥事業變更負責人 只須資料異動 陳昌邦也補充,若雇主之組織型態為「合 夥事業」,其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歸合 夥人等自然人全體,因此若只是變更負責 人、成員變更等情況,只需要向勞動部申 請資料異動。至於其他類似變動情況,如 公司併購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權利義務,因 此只要辦理資料變更;工程換人做,也可 由承接的新雇主依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 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