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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工預告期外出謀職 勞動部:不須提供求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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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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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 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天預告期,勞工於預告期間每 7 日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 時間,得請假外出謀職,雇主工資照給;由於有雇主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否則不願給假, 勞動部近日函釋,勞工依法預告期間外出謀職,雇主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求職 證明文件。 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5 日函,說明有關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於預告期間請假外 出謀職應否提出證明一案。有勞工反映,預告期間外出謀職,被雇主要求出示求職證明文件, 才願意給假,因此作出解釋。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謝青雲表示,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相關假別範圍,且 考量現行求職管道多元,難要求勞工均可提出具體事證,且有勞工反映擔心雇主獲悉其前往面 試之事業單位,將影響其錄取等不利於其求職之情形。 謝青雲指出,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向雇主申 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勞工依法預告期間外出謀職,雇主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要求勞工提 供求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