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聘用外國人 應確實查驗身分證件 檢視資料依身份不同 避免違法聘用
  • 日 期
    2025-09-11
  • 內 容

    不少企業雇主對於可以僱用哪些外國人、僱用 外國人時須查驗哪些證件等觀念不熟悉而誤 觸法令,常有外國人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 生,店家疏於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 直到查獲時才驚覺被騙。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 醒,雇主在聘用前務必先問清楚身分與工作資 格,再核對證件效期及是否本人持有,最後照 相或影印留存,以免不慎違法受罰。 勞動局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欲聘僱 外國人,應向勞動部申請並獲得許可後始可聘 僱,僑外生則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雖然新住 民無需雇主申請工作許可,但雇主在應徵時, 仍須確實查驗其身分證或未逾期的合法居留 證,且居留事由應為「依親-夫」或「依親- 妻」,居留證上需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 作許可」字樣,並檢附依親戶籍謄本正本。 查驗階段 切不可提前僱用 而應徵僑外學生時,雇主則須核對學生證、 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資料完整正確, 並拍照或影印留存,才能算是盡到雇主的查驗 義務。另外,在查驗期間,絕對不得讓外國人 先行從事工作,以免違法受罰。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到,實務上雇主常因臨 時接獲大量訂單,急需人力協助趕工,基於節 省成本的考量,便請其他雇主所聘僱的移工前 來支援,在沒有向勞動部合法申請並獲許可下, 仍屬違法僱用。此外,寒、暑假期間,部分外 籍學生會利用這段時間打工賺取生活費,雇主 因未留意外籍學生無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已 逾期而繼續聘僱,也是屬於非法聘僱的行為, 最重可處 75 萬元罰鍰。 非法聘僱、容留 最重罰 75 萬元 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同法第 44 條亦明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 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如違反前述規定,將依第 63 條規定,處以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 鍰。 台中市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查、核、問」 3 步驟,係指「查」驗外國人居留證或工作許 可正本,「核」對證件與本人是否相符,詢「問」 來台身分,確實查驗其身分與工作證明,雇主 務必審慎查核外國人的工作許可狀態,確保聘 僱行為合法。 另需留意的是,目前法令未允許合法移工在 外打工,亦不得從事未經核准的工作項目;針 對聘僱外籍學生,也須確認工作許可效期與相 關證件的有效性,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