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擴大碳盤查 5 百家業者型態多元 環境部預告修法增加管理彈性
  • 日 期
    2025-09-11
  • 內 容

    環境部今年 3 月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 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擴大列管應盤查 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對象,含括中小型 製造業、運輸業、旅館業、服務業等 500 家業者;由於此次擴大列管的產業類型多 元、多具有分支機構,因此環境部預告修 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 辦法」,協助業者能順利執行盤查。 環境部說明,此次修正重點包括針對小 規模逸散排放源簡化作業程序,若是擴大 列管事業涉及小規模逸散排放源,可以連 續 2 年採用最近一期經盤查登錄排放量,減 輕事業盤查負擔。 特約或加盟門市應盤查外購電力 另外由於實務上特約或加盟門市並不在 企業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邊界內,為 了降低碳盤查對事業帶來的成本,針對未 於擴大列管事業邊界內的特約或加盟門 市,規定至少應盤查其外購電力,以反映 實際排放情形。 一般而言事業單位所使用的燃料熱值和 原(物)料與燃料的碳含量必須由環境部 認可或符合國際標準的認證的實驗室或檢 測機構檢測,但因為某些排放源的影響不 大,因此修正草案新增但書:經過公告的 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得以商品 標示計算,而不用檢測。 修正草案並增訂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 書應包含之必要事項,以符合行業特性及 確保資訊完整性,如分公司、分店、門市、 排放源設備名稱、電力分配比例等。 部分熱值、碳含量計算得免檢測 環境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因為擴大列 管的事業範圍涵蓋廣泛,包括服務業、運 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不同於過 往以製造有形產品為主,除了多以提供勞 務或服務方式營運,且常具有分支機構。 基於其行業特性及營運模式與先前納管 製造業及發電業等存在顯著差異,有必要 透過修正規範,提供更具彈性之管理方式。 環境部說明,擴大列管的事業自明年 起,必須依規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前一 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