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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工失蹤雇主仍可為其繼續加保 工作中意外失蹤 可請領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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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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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在職保 險,若勞工不幸失蹤,雇主是否該繼續為 勞工辦理加保?勞動部表示,雇主可以按 原投保薪資繼續為失蹤勞工加保;若是退 保後,家屬仍可請領失蹤和死亡給付。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為保 障失蹤勞工及其家屬的保險權益,並考量 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雇主可以比照勞 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繼續以原投保薪資 為失蹤勞工加保勞保(家屬繳付自付額)。 另外,因為勞工於失蹤期間並無提供勞 務,無職災保障需求,雇主可以比照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規定為失蹤勞工辦理災保退保。 針對不同的失蹤狀況,陳美女表示,若 是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其失 蹤,依災保法第 55 條規定,自失蹤日起發 給失蹤給付,若是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 判確定死亡,遺屬得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若非屬職災失蹤、死亡,就勞保部分, 勞工在加保期間失蹤,遺屬得於失蹤勞工 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 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 陳美女也提醒,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 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勞保、災 保或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規定時,僅得 擇一請領。如尚有勞保及災保加、退保或 相關給付問題,可向勞保局洽詢(電話: 02-23961266)。 依災保法規定,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 0%,每滿三個月給付一次, 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 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之前一日止。 另外依民法第 8 條規定,失蹤人滿 7 年後 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失蹤者為 80 歲 以上,可在 3 年後就提出,若是遭遇特別災 難,一年後可為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