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 題促逾期者自行到案 擬減免罰鍰 1/2 排除逾期未滿 30 天可重新申請者
-
日 期2025-09-11
-
內 容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逾期停留或居留 者,如果符合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事由, 可以減免處罰。移民署也依法訂有相關認 定與減免處罰標準,為了提供誘因促進主 動到案,內政部預告修正減免處罰標準, 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於治安機關查獲前自 首,罰鍰可減輕 2 分之 1。 移民署預告修減免標準增第 7 項事由 內政部 4 日預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 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 準」第 3 條修正草案,該條文針對的是移民 法 74 條之 1 第 2 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在 74 條之 1 也有但書,若符合主管 機關認定的特殊事由,可以依其標準減輕 處罰;因此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目前訂有 6 項得減輕罰鍰 2 分之 1 的特殊事由,包括需 要撫育未成年子女、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 員、身心障礙、懷孕生產等。 此次預告修正增訂,若逾期居留或停留 者,在移民署等治安機關查獲之前,自行 到案並且表示願意辦理出國事宜(包括準 備機票費用、申請返國旅行證件、訂購機 票、依期限出國),以及會依限繳納罰鍰, 同樣能獲得減免。 未依限繳罰鍰、配合辦證將取消減免 不過條文也明定,針對逾期居留未滿 30 天,而且原來申請的居留原因仍存在,本 來就可以依據移民法先按照規定處罰後, 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外國人依移民法 第 31 條),因此並不適用此處的減免規定。 另外即使最初自首表示願意配合辦理, 後來卻又沒有依照期限繳納罰鍰,或是未 配合申請返國旅行證件,又或者超過移民 署限令其出國的期限仍未出國,有以上任 何一種情況,內政部就會廢止原先的減免 處分,並且要求補繳罰鍰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