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召開勞資會議5 大錯誤樣態 勞動部提醒企業注意
  • 日 期
    2025-09-11
  • 內 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企業不論規模大 小皆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尤其是要申請引進移工或中階技術人員的企業,更要按時辦 理勞資會議;勞動部 9 日彙整審查實務中常見錯誤樣態,包括會議召開未達法定人數、會議通 知期間未達 7 日等,提醒各企業應注意及配合辦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說明常見錯誤樣態如下: 一、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勞資會議須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代理人不得計入出席及決議 人數。如未符合法定人數,會議即屬未成會,須重新召開。 二、不得與分公司或子公司合併召開:設有 30 人以上之事業場所(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 應各自召開勞資會議,母公司亦不得與子公司合併辦理,避免違反規定。 三、勞資代表名單須完成備查:勞資代表如有遞補、補選或改派,事業單位應即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否則視為程序不全。 四、會議通知須符合法定期間:會議通知須於會前 7 日發出,議案則須於會前 3 日分送代表。通 知期間計算須依民法規定,自翌日起算至會議前一日,確保程序合法。例如:事業單位勞資會 議開會通知於本(114)年 9 月 9 日發送,自 9 月 10 日起算至 9 月 16 日為 7 日之通知期間,會議時 間應訂於 9 月 17 日或之後的日期。 五、視訊會議須留存電子紀錄:若以視訊方式召開,應妥善保存與會者身份及出席事實之電子紀 錄,如線上簽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截圖等,以作為會議合法召開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