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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動部修要點 天災期間勞工以不出勤為原則 勞工通勤困難搭計程車 雇主須支付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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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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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動部 19 日宣布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 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範 在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 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若因業務需要並經勞工 同意出勤,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例如颱風 天時,勞工依原有通勤方式有困難,而需搭乘 計程車時,雇主應支付計程車費用。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同步修正 為落實新規定,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 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要求各 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 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同時,即日起國 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將率先落實雇主通勤 協助義務,後續也將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 一併遵循,未來在換約時將該規定納入採購契 約中,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 每當颱風假,勞動部就會接獲民眾陳情,如保 全、超商、百貨、餐飲業等,為了營業需求要 勞工出勤,勞工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遇到 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時候,只能自己搭計 程車。 黃琦雅強調,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 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 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 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 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 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黃琦雅表示,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 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 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 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這次修正要點,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 達到保障勞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 生通勤職災的風險。 雇主不付交通費 由勞工局協調 對於雇主不願支付天災時的交通費,黃琦雅 說,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打勞動 部 1955 專線申訴,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讓雇主 了解相關責任。 黃琦雅提醒,當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 勞工依要點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也不得要求以事假處理或進行不利處分, 包括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強迫補班。若因業 務需求安排勞工出勤,雇主必須事先在勞動契 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清楚載明通勤協 助方式。 黃琦雅舉例,通勤協助方式包括交通工具、 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又雇主有提供交 通車,但住家與員工居住地若有搭計程車之必 要,雇主仍需支付該趟計程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