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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業務緊縮 資遣本勞或與派遣工不續約 聘有移工雇主注意 須辦理書面徵詢 -
日 期
2025-10-14 -
內 容
因應美國關稅、匯率波動等重大經濟情事,近 日陸續傳出有資遣本勞或與派遣勞工解約等 情事,勞動部提醒,聘有移工雇主需先徵詢本 勞工作意願,是否願意從事移工的工作項目, 若是未徵詢就資遣,將會廢止配額並管制。 需先徵詢本勞是否從事移工工作 勞動部指出,聘有移工的雇主以業務緊縮等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13 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或因業務緊 縮或虧損裁減派遣人員,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 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 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移工 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同樣對於派遣勞工契約屆滿或轉任其他工作, 抑或已轉新要派公司等,要派公司都須辦理書 面徵詢其意願。 勞動部表示,針對本勞或派遣勞工資遣通報、 大量解僱等情事,都會要求雇主限期說明,若 是查有未徵詢本勞工作意願就資遣,將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 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 業機會、勞動條件等。 勞動部說明,「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係 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 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就服法第 47 條 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 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 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 遣勞工。 還有就是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 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 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 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限期通知辦理,屆期 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 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違反按人數 1:1 廢止許可 勞動部強調,根據就服法第 42 條規定,聘僱 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 就服法第 54 條與第 72 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 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 遣或解僱本勞以及派遣勞工是否有意願擔任 移工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移工工作, 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 採 1:1 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 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 另依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就服法 57 條第 9 款規定,雇主將被處新台幣 6 萬元以 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