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住宿地址 應7天內辦理違者處罰
  • 日 期
    2025-11-28
  • 內 容

    勞動部重申,雇主所聘僱移工如有變更住宿地點 情事,依法應於變更後 7 日內,通知移工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雇主未依規 定辦理,將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違反人數按 1 比 1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 效許可移工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雇主應自引進第 2 類外國人入 國日起,負雇主責任。又依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 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飲食、住宿及管理事項。 勞動部提醒,外籍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 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政單位;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勞動部指出,近來發現營造業雇主調派移工時,未於規定期限內通報變更住宿地點,雇主如 果未辦理,將會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服法第 72 條第 2 款暨「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採 1 比 1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移 工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另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勞動部說,仲介公司涉及違反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將處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或 1 年以下停業處分,同時在辦理年度仲介評鑑時將會予以扣分。 此外,逾期辦理變更住宿地址,移民署會對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