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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勞動部預告修法 性騷擾申訴將增列「實際負責人」 -
日 期
2025-12-11 -
內 容
近期新北市曾裁罰一名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女 移工,該案件因被指為非最高負責人而在訴願階段遭撤銷,引發爭議。勞動部指出,實務中常 出現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總裁等「非名義最高負責人」涉入性騷擾的案例,為避免漏洞並 強化申訴管道,勞動部修法明確增列「實際負責人」概念。 勞動部 2025 年 12 月 2 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修正草案,明確《性別 平等工作法》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預告期 60 天。 勞動部指出,修正後被害人如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 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 者權益。 草案明列六大類型 配偶三親等視為實際負責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修正草案是在徵詢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地方主 管機關意見後完成,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8 項第 2 款所稱「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 之人」具體化,指涉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草案中明列六大類 型,包括:公司董監事、持股 20%以上者、經工會或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者、代表人或負責人 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以及位居企業特殊重要職位等,皆視為實際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在 認定時,須具備相應證據佐證。 黃琦雅提醒,企業依法必須提供免於性騷擾的職場環境,10 至 29 人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 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者則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規範,且應公開揭示與實施教育訓練。 勞工或求職者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可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實際 負責人,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