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強化版僱用安定措施 薪資差額補貼 7 成 九大製造業納補助範圍 7 千餘勞工申請
  • 日 期
    2025-12-11
  • 內 容

    針對九大製造業,勞動部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止,推動加強版「僱用安定措 施」,在公告期間內,受僱勞工與雇主協議實 施減班休息達 30 日以上,即可申請薪資差額 補貼,目前已有 7 千餘名勞工提出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加強版「僱用安 定措施」適用行業包含,「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 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 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 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 件製造業」等 9 個行業。 五分署訪視 主動協助申請補貼 在公告辦理期間(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有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 30 日以 上,經地方勞政機關列冊通報的受僱勞工,就 可以依規定申領薪資差額補貼,補助薪資差額 由原來的 50%提高為 70%。 根據統計,自今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已 有 7,062 名減班休息勞工提出薪資差額補貼申 請,其中 5,800 人已成功獲得核發。發展署強 調,將持續透過僱用安定措施協助勞工減輕收 入衝擊,並與企業共同維持就業穩定。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所屬五個分署在接獲事 業單位減班休息通報後,會立即啟動一線訪視, 由專人主動提供僱用安定措施相關資訊,協助 勞工或雇主代為申請薪資差額補貼,並即時回 應相關疑問,陪伴勞雇雙方共同度過調整期。 發展署提醒,薪資差額補貼須於「每滿 30 日 的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可向工作所在 地之勞動力發展署分署遞件,亦可透過「台灣 就業通」網站的僱用安定措施專區辦理。申請 方式可選擇逐月申請,或一次申請三個月;但 若一次申請三個月,申請期限以第一個月期滿 次日起 90 日為準。 一次申請與逐月申請期限差異 發展署舉例,全時受僱勞工 A,減班休息期 間為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29 日,共滿 3 個 月。若逐月申請,則第 1 個月(9/1—9/30): 可於 10 月 1 日至 12 月 29 日申請; 第 2 個月 (10/1—10/30):可於 10 月 31 日至 115 年 1 月 28 日申請; 第 3 個月(10/31—11/29):可 於 11 月 30 日至 115 年 2 月 27 日申請。 至於一次申請 3 個月,則因第 1 個月申請期 限至 12/29,故應於 114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29 日期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