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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立院三讀長照扣除額增至 18 萬元 若為健康長者無失能無法申報扣除 -
日 期
2025-12-11 -
內 容
立法院 9 日三讀《所得稅法》修正案, 將長照特別扣除額從目前的 12 萬元提高到 18 萬元,並且回溯至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亦即明年報稅時就能適用。符合長照扣除 額失能資格者原則上包含有資格聘僱外籍 看護的被看護者,但健康無失能長者並不 能申請。 朝野立委提案經財政委員會審查及協 商,9 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 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 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 除 18 萬元。 有聘外看資格者 不含 80 歲免評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表示,如果 是健康長者無失能則無法申請長照特別扣 除額。根據衛福部訂定的「個人符合長期 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者資格」,包括 3 類情形:符合勞動部藍領 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而可以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看護者;長照服務申請 及給付辦法的服務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服 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課稅年度達 90 天)。 就藍領審查標準的部分,並不包含今年 開放的 80 歲以上免巴氏量表而獲得聘外看 資格者(第 18 條第 3 項)。 配合藍領審查標準修正,長照司近日也 修正「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 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規定,如果是依據 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實際聘僱外籍看 護,仍是繳交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 如果是符合聘僱外看資格,但是在家自 行照顧者,則根據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 底下的 1-4 款分別繳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前 3 款並未修正,而配合第 4 款修正為「經醫 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病症或病況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 有效的診斷證明,病症第 1 至第 9 項須年滿 70 歲、第 2-7 項需另附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有實際聘外看 繳交聘僱許可證明 13 項病症或病況依序為:癌症第二期或 第三期;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急性淋巴性 白血病;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 血 癌 轉 變 期 ) ; 慢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Radioactive Iodine,RAI 第三期或第四期); 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骨髓 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 且符合規定的 ICD-10-CM 診斷碼;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 併貧血),且符合規定的 ICD-10-CM 診斷 碼;癌症第四期以上,且 ICD-10-CM 診斷碼 符合 C00-C97;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 內病情無法改善;失智 CDR1 分以上。 另外長照服務使用者的檢附文件則並未 修正,需要繳交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的 繳費收據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