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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截至第三季 3 千餘名雇主違反就服法 勞動部籲雇主落實查核問 避免誤聘受罰 -
日 期
2025-12-11 -
內 容
據 114 年第三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 違反就業服務法有3,787件,雇主聘僱外國人, 最常見的違法樣態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 效外國人」,勞動部強調,雇主應合法聘用外 國人,不要容留非法外國人,也不要以自己名 義聘僱外國人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都將重罰。 勞動部提醒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前務必確實 落實「查、核、問」三步驟,以避免因誤聘非 法外國人而觸法受罰。勞動部表示,只要在雇 用前先「查驗」證件正本、再「核對」身分相 符、最後「詢問」居留及身份別,即可大幅降 低違規風險。 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採 「許可制」,必須經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方能 受僱。如果是依親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持 個人工作許可來求職,雇主在聘僱前須同時檢 查外僑居留證、個人工作許可正本及依親戶口 名簿等文件,以確認其工作資格無誤。 新住民方面,雖然依法不需向勞動部申請工 作許可,但雇主仍應查驗居留證、護照、結婚 證明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片 與本人身分,以防遭不法人士冒名頂替。 至於一般所稱的白領與藍領外國人,雇主須 在聘僱前事先申請許可,且不得臨時進用,其 工作內容也須符合許可範圍。若對外國人身分 或合法工作範圍有疑義,雇主可上內政部移民 署居留證查詢網查詢,或逕洽各地移民署服務 站進一步確認。 根據資料,114 年第三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 仍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 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 1,206 件,將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61 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 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697 件,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114 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333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廢止許可有 6 件。 第四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 「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166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6 件。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 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 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87 件, 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其餘依序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 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48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移工失聯或聘僱終止須通報 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 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 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34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以及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 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8 件, 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 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5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