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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勞保條例修正案三讀 雇主欠費不適用債務免責 -
日 期
2026-01-06 -
內 容
立法院 30 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 正案,比照災保法,明定勞保費和滯納金不適用其他法律的債務免責和時效規定,若未 繳清將拒絕給付;並將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明定政府每年撥補勞保基金依據。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5 條,明定勞保保險費及 滯納金排除其他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等規定,也包括不適用公司法有關債務免 責之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欠費者也適用。 勞保司長陳美女受訪時說明,基於社會保險公益性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比照災保法 明定勞保費及滯納金不適用債務免責規定。受僱勞工若有勞保費扣繳證明,給付不受影 響;雇主若有欠費,不適用其他法律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可暫行拒絕給付,繳清欠費 後才給付。 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 明定撥補依據 修法也定明申請勞保紓困貸款可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強化貸款者權益。 為確保該制度穩健運作,及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本次修法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 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納入至少每 3 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之機制,以保障勞工老年 基本之經濟生活安全。 同時也定明「政府撥補之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 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 如遇有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