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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115 年起 中階改名稱為外國技術人力 加薪本勞 開放海外引進旅宿、商港碼頭 -
日 期
2026-01-06 -
內 容
勞動部指出,115 年 1 月 1 日起,原「中階技 術人力」調整名稱為「外國技術人力」,除原 本在台工作滿 6 年的資深移工及具副學士以上 學位之僑外生外,進一步開放由海外直接引進, 擴大人才來源。技術工作業別亦同步放寬,除 原有製造業、營造業、農業、看護、漁撈、雙 語翻譯及廚師等職類外,新增「多元陪伴照顧 服務技術工作」,及可自海外引進「旅宿技術 人力」及「商港碼頭技術人力」,以回應產業 實際需求。 324 份書表修正 增本勞加薪名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 裕國表示,因應少子化、高齡化所帶來的勞動 力結構挑戰,勞動部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 案」,相關法規自 115 年元旦起實施,同步新 訂「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並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 作程序準則」等多項法規及相關公告與令釋。 配合法規調整,勞動部此次一併新增及修正 相關書表共 324 份,全面將「中階技術或第三 類外國人」名稱修正為「外國技術人力」,並 配合海外引進、聘僱管理及健檢等規定調整用 語;同時增修雇主聯絡資訊欄位,要求行動電 話、電子郵件或市內電話擇一必填,另於製造 業招募許可申請書中,增列雇主切結每月為本 國勞工加薪 2,000 元以上之清冊。 製造業加薪增名額 上限 45% 在製造業方面,勞動部新增移工附加名額核 配機制。蘇裕國指出,在既有 3K5 級制與 Extra 制基礎下,製造業雇主若為全時本國籍勞工加 薪,每加薪一人,即可於原核配名額外多聘一 名移工,最高可額外增加勞保投保人數 10%, 整體上限由 40%提高至 45%。 同時,製造業雇主可將符合轉任條件的資深 移工全數留用,技術人力核配上限由原 25%放 寬至 100%,以利資深移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 惟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 仍不得超過員工總數 50%,以維持人力結構平 衡。 在海外引進機制上,蘇裕國指出,外國技術 人力將透過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辦理,採國對 國直接聘僱方式,並由延攬中心負責招募作業, 以及與來源國合作辦理訓練課程與技能測驗。 雇主於國內求才及引進後,仍可委託仲介服務, 仲介費用亦有明確規範。 國內求才等 雇主可委託仲介 蘇裕國說,仲介可向雇主收取登記介紹費(外 國人工資一個月數額)與 1 年服務費 2 千元,另 可向外國技術人力收取在台服務費 1 年 2 千 元。 此外,本次修法開放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 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可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並 直接自海外引進。雇主若為全時本國勞工加薪 2,000 元,每加薪一人即可多一名外國技術人力 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勞保投保人數 10%。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觀光旅館與旅館業雇主 自海外引進旅宿外國技術人力,外國人需有副 學士以上學歷或是高中以上並有 2 年工作經驗, 語言需具有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 級 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在申請時,會要求雇主提出是為那位本國人 加薪,外國技術人力引進後,會查核本國勞工 「勞保級距至少提高一個級距」,若是雇主沒 有實際為本國人加薪,不會給予改善期,直接 依 1:1 廢聘外國技術人力。 鬆綁住宿與定期健檢規定 在生活照顧與健康管理方面,法規亦同步鬆 綁,蘇裕國指出,外國技術人力可自行安排居 住場所,雇主由過往的照顧義務責任,轉為勞 雇雙方合意協調。對於在臺逾 3 年的外國技術 人力,將減少健康檢查頻率,僅需於每次申請 聘僱時完成健檢;惟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及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者,仍須每 3 年定 期進行胸部 X 光肺結核及身體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