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強化雇主責任 修正勞退金條例施行細則 拒絕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 將會有罰則
  • 日 期
    2026-01-28
  • 內 容

    隨著超高齡社會來臨,勞工退休經濟安全備受 關注。勞動部 20 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強化雇主的法遵 義務,未來雇主若拒絕申報或收繳勞工「自願 提繳」之退休金,將面臨滯納金處分,另欠繳 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勞退新制提繳事業單位有 60 餘萬家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根據最新 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 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 60 萬餘家,勞工人數約 有 783 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 人數則達到 1,310 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 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 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 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黃維琛指出,實務上過去曾有事業單位為節 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 之退休金,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也 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 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 會;以及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 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 10 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情況。 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 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 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黃維琛 指出,勞動部這次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這次修正 10 條文。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修法重點包括明文規定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報自願提繳,亦不得拒絕 代收繳,違者將處罰加徵滯納金;若事業單位 有欠繳退休金之情事,即便變更負責人,欠繳 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須負連帶清償責任,雇 主在接手或轉讓企業時需更加留意勞退財務 健全。 勞工誤選月退休金 有 30 日補救 同時,也針對勞工及其遺屬提供了更多彈性 與保障,勞工若誤選「月退休金」,可在首次 撥付入帳起 30 日內改為「一次退休金」,給 予補救機會;若勞工遺屬為未成年人,請領退 休金的 10 年時效將自「成年之日」起算,避 免因年幼不諳法令而錯失權益。 此外,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領權益,同樣 納入「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疇。 本次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也同 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 這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 30 日,各界 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 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