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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一般工廠擴廠申請特登 可續聘移工 產發署修正審查作業要點 即日生效 -
日 期
2026-01-28 -
內 容
一般工廠若原先符合聘僱移工資格,後續擴廠 部分若申請特定工廠,員額可能受到影響。為 使產業聘僱移工資格得以延續,經濟部產業發 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 要點」,增列第二點申請資格條件,同時第四 點應備文件也配合修正,做更明確規範,自即 日起生效。 相關人員說明,一般工廠原先符合條件且有 聘僱移工才會適用,若不符合資格,一樣無法 循此提出申請。由於這類案件相當少,加上原 本的一般工廠就已聘有移工,為不影響其既有 聘用外籍人力的資格,經評估後修正相關條文, 對於移工整體人數影響十分有限。 資格延續為主 不影響人數 新修正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申請資格以符 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指定 特定製程及關連行業為限,應就同一廠場一次 向產發署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核定後不得 申請變更。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1. 工廠 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 業別變更並辦妥變更登記者。2. 於勞動部「雇 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申 請文件效期屆滿前 6 個月,有再次提列申請案 件之必要者。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規 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6 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其原取得產發署處分函符合規定,有再 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臨轉特、擴廠特 另附聘可函 增列的第 4 款,「原取得工廠登記業者,曾 聘有移工,且已以包含原工廠登記範圍及新增 範圍在內之整體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產 發署處分函符合規定者。」 配合前述規定修正,第 4 點應備文件則一併 調整。工廠證明文件部分,符合第 3 款「原臨 時工廠轉特定工廠登記」,檢附原臨時工廠登 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符合第 4 款 「擴廠部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則檢附原工 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同時 檢附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等影本, 以供查核。 其他所應檢附的文件項目,包括申請表 (M343 表)、設備清單(M343A 表)、機器 設備證明文件、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等則維持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