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違法宰殺犬貓 最重可罰 200 萬元 移工違反動保法趨增 農業部發函
  • 日 期
    2026-01-28
  • 內 容

    各 地屢屢查獲多件外籍移工食用、宰殺犬貓而違 反台灣法令的案件,農業部除製作外語宣導文 宣外,近期發函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宣導。 違反宰殺動物,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法販售、購買或食 用,最高可處 25 萬元罰鍰。 目前包含新北市、台中市及屏東縣等多個地 方政府均已訂定自治條例,規範雇主有責任禁 止或防止所聘僱勞工於宿舍或所提供的場所, 有食用、宰殺等行為,違反規定或未善盡宣導 之責,將處以罰鍰。 宰殺、食用犬貓或販售 均屬違法 動保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任何人 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且不得宰殺犬、 貓;亦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 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反宰殺動物者, 依第 25 條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 者,依第 25 條之 1 規定,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 金。 至於違反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 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者,依第 27 條第6款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政院修法版本出爐 提高罰則 為提昇動物福祉,先前已有多名朝野立委提 案修法,擬加重動保法罰則以達嚇阻效果。行 政院會 1 月 8 日也通過農業部所提修法版本, 後續將與立委所提修法版本一起審查。 農業部說明,此次修法以社會有高度共識且 實務可行的規範為優先,從「加強飼主責任」、 「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 護」五大面向推動,共修正 27 條。 在強化動物保護、嚇阻虐待方面,草案提高 重大虐待行為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 刑度提高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 提高至 30 萬至 300 萬元。若以藥物、槍械、暴 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以及刪除現行「致複數動物」死亡的構成 要件。 地方自治條例 強化雇主責任 部分縣市透過訂定自治條例,要求雇主落實 管理。其中《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臺 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雇主應禁止或 防止勞工於其提供之場所、工作地或宿舍,有 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 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食品的行為。違反規定, 處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屏東縣去年也制定自治條例,其中第 7 條規 範雇主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 活動空間有前述行為,第 8 條也規範,任何人 未經縣府許可,不得持有獸鋏或使用金屬材質 之套索陷阱。違反第 7 條的雇主,處 7 千 5 百 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8 條者, 罰鍰 1 千 5 百元至 1 萬 5 千元。 若善盡宣導並有紀錄 得免處分 不過台中市、屏東縣在處分上也有些許彈性, 雇主若能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責任者,包括張 貼宣導海報或辦理法規課程等方式,向勞工宣 導法令規定,並有書面或影音記錄者,得免予 處罰。 有鑒於近期查獲案件,其犯罪模式具組織化、 隱密化特性,多於工寮、倉庫等私領域空間進 行,且蒐證程序常涉及搜索、扣押等司法警察 機關強制處分,非一般行政稽查所能獨立執行。 農業部發函請各縣市政府於查辦相關時,加強 橫向聯繫,與警方共同查處,以提高查緝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