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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立院三讀 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300、改裝最高罰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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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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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立法院院會5/31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電動自行車訂定規範,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25公里速限者,最高處1800元罰鍰、未戴安全帽罰300元、擅自改裝最高罰5400元,條文也規定,騎乘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必須年滿18歲。
原條文僅規範慢車必須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與完整,三讀條文增訂改裝相關罰則,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將對車輛所有人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這次修法也增訂速限罰則,規定電動自行車速限不得超過速限25公里,否則可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此外,過去要求騎乘電動自行車應依規定戴安全帽,但未有罰則,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駕駛人300元罰鍰。
在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部分,也增定條文,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超過規定,未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任何一項可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