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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勞團陳情 籲修法引進移工須工會同意 工作處有重大勞資爭議 將無法申請移工 -
日 期
2026-03-12 -
內 容
】萬 洲化學企業工會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2 日在勞 動部前陳請,就移工引進程序、請假與補休權 益、企業合併勞動保障,以及移工參與工會權 利等提出訴求;對此勞動部重申,雇主申請引 進移工前,必須先完成國內求才程序,雇主招 募時須將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工作場所 公告,若預定移工工作場所有重大勞資爭議, 將無法申請移工。 萬州工會指公司侵害勞權 萬洲化學企業工會理事長吳家慶指出,公司 片面更改請假制度、合併進度不透明、干預移 工入會及要求工會搬離會所,已嚴重侵害勞工 權益。他呼籲政府修法,規定引進移工程序必 須經工會同意,避免移工權利被資方作為壓迫 本勞的工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萬全能也表示, 政府長期僅以最低工資作為薪資政策工具,對 多數勞工毫無實質幫助,反而加深焦慮;對於 企業阻礙請假、補休權益,勞動部應展現公權 力嚴正處理。 勞動部回應指出,雇主申請引進移工前,必 須先完成國內求才程序,就勞動力不足部分始 得引進移工,確保本國勞工就業優先。依「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雇主招募時須將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外 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顯明處公告。 此外,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雇主申 請移工前,須取得地方政府開立的「無違反勞 工法令證明」,其中地方政府審查事項包括預 定移工工作場所無重大勞資爭議;若涉及勞資 爭議之員工達 10 人或員工總人數 1/3 以上,則 不予核發無違反法令證明,自不得申請移工。 勞動部表示,雇主在引進移工前,可主動與 工會進行充分溝通,消除基層勞工的疑慮,以 確保本國勞工薪資與工作權益不受影響。 針對工會反映公司要求勞工申請特休、補休 須註明理由一事,勞動部強調,依《勞動基準 法》第 38 條規定,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未休 完須依法發給工資;加班後如以補休代替加班 費,須依實際工時計算,屆期未補休者仍應給 付加班費。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勞工請假 權益。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 未休完應發工資 勞動部說,已要求地方政府依法查察,如有 違法情事,將依法裁處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 負責人姓名。 至於萬洲公司與炎洲公司合併爭議,勞動部 指出,企業合併雖屬經營管理權,但因涉及勞 工權益,應本誠信原則及早與工會及勞工說明 進度與配套措施,透過協商維護勞資關係和諧。 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雙 方應各自留存契約文本,以保障權益。 勞動部強調,移工與本國勞工同樣享有組織 或加入工會之權利,雇主不得因其參與工會活 動而解僱、減薪、遣返或施以不利對待。針對 萬洲公司要求工會搬離會所一案,目前已進入 裁決程序,若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 將依第 45 條裁處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並公布 雇主及代表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