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育嬰留停彈性新制 請假天數依子女數分別計算
  • 日 期
    2026-04-02
  • 內 容

    勞動部 115 年 1 月 1 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 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 併入 2 年育嬰留停期間。勞動部指出,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 2 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 留職停薪的 30 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 60 日的彈性時間,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 有民眾詢問,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 2 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 子女算 30 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 30 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經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已函知地 方政府轉知各事業單位,明確指出「以日申請」的 30 日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舉例,若同時 育有 2 名未滿 3 歲子女,受僱者可各自申請 30 日彈性育嬰留停,合計達 60 日,也就是爸爸有 60 天、媽媽也有 60 天;子女數越多,可使用的彈性天數也隨之增加。 黃琦雅補充說明,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 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為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之 30 日可分別計算。 黃琦雅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依法不得拒絕,也不得因申請育嬰留停而有不利 益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可 各請領最長 6 個月之津貼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 其津貼補助可請領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