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性工法細則 新增 6 類實際負責人 性騷擾員工屬實 最高裁罰百萬元
  • 日 期
    2026-04-14
  • 內 容

    日前曾有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移工遭 新北裁罰,但在訴願階段以非最高負責人 撤銷,遭立委質疑法規解釋存在漏洞。為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並提供地方統一認 定基準,勞動部 8 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 法施行細則,補充解釋《性工法》所定的 「最高負責人」,明確 6 類「與代表人職務 相當之人」若有性騷擾行為,與對外代表 人負相同責任,查證屬實最高可處百萬元 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 說明,依據性工法規定,受僱人遭遇性騷 擾,雇主有責任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 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董事性騷女員工裁罰遭撤銷惹議 但若性騷擾的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 高負責人(包含其親屬、位居重要職位等非 登記對外代表人),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原則調查,在此情況下員 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實務上也收 到 NGO 團體或當事人反映,對最高負責人 認定是否明確,會影響救濟程序。 她進一步指出,依性工法規定除了事業 單位對外代表人以外,還有「與代表人職 務相當之人」,但這屬於原則性的法律概 念,原先是由地方政府依據個案認定,但 地方也希望全國一致明確定義。此外明確 定義也能幫助勞工了解,並確保企業代表 人落實法遵。 黃琦雅說明,勞動部 8 日公告修正發布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明確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與代 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 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者。 同時明列出 6 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 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 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 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 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如公司法未明定的職 務,如總裁)。 員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逕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即使被害人直 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事業單位依然負 有性工法規定的相關責任,知悉後必須立 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轉介諮 詢、醫療資源或心理諮商等。 黃琦雅進一步補充,勞動部每年會公布 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公布資料也增 列最高負責人相關統計數字。去年整年通 報性騷擾案件 2,527 件,1,422 件成立 (56.3%);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未 處理/處理結果不滿意而向地方政府申訴共 621 件,其中最高負責人案件為 109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