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動部:寄養家庭、親屬安置等適用家庭照顧假
  • 日 期
    2026-06-01
  • 內 容

    勞動部 12 日發布通函,明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 類家庭之照顧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規定,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 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等不利對待,違者將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依規定 1 年 7 天, 併入事假)。近來接獲民間團體陳情,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期間,有生病需家人 照顧時,照顧者可否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衍生疑義,因此勞動部做出函釋,寄養家庭、親 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都可申請家庭照顧假。 據了解,一年約有 4 千 6 百多名孩童需要安置,其中 2 千餘名孩童會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 類家庭安置。 黃琦雅補充說明,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依法具有 行使負擔父母之權利義務,在安置期間有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而需要向雇主提供證明文件時, 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完成「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如附件,可於勞 動部官網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下載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申請者 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用印後,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