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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首名移工入國滿 3 個月即納入定期查核 製造、屠宰及資源回收業 2 月違法比率2.93% -
日 期
2026-06-18 -
內 容
除 製造業、屠宰業雇主聘僱移工需要每三個月接 受定期查核,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業也須接 受定期查核,勞動部日前執行第 115 年第一次 定期查核工作,查核 4.3 萬餘家,其中不符合 規定比例有 1,285 家,違法比率 2.93%,勞動部 已發函通知雇主改善,另 164 家要求限期改善 未改善,廢止 223 名移工配額。 97 年實施至今 累計查核 208 萬家次 勞動部說明,製造業、屠宰業及廢棄物及資 源回收處理工作之定期查核程序作法,除國內 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 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 者,應納入每年 2 月、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 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則於首 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 定期查核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 比照一般對象辦理。 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 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 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 得新措施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 根據資料,勞動部實施製造業及屠宰業定期 查核,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15 年 2 月已辦理 72 次,累計查核雇主 208 萬 8,736 家次,不符規定比例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5 萬 9,271 家次,佔查核家次 2.84%,累計提報廢 止有 6,331 家次、廢止移工 9,310 人。 勞動部指出,限期改善處分係指雇主聘僱外 國人超過查核比率,或每月聘僱本勞人數未符 下限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 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 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 數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超額或本勞不足 將要求限期改善 依勞動部 115 年 2 月定期查核資料,有 4 萬 3,838 家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接受查核,這次查 核結果有 1,285 家雇主聘僱移工人數超過所核 配比例,超額移工人數 1,927 人,違法比率 2.93 %,已發函通知限期改善;另外 164 家雇主經 要求限期改善,但複查後仍未符合規定,將廢 止許可移工人數有 223;6 個月前查核已完成改 善比率 88.48%。 又 4 萬 3,838 家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接受查核, 其中有 1 萬 7,985 家雇主有申請外加就安費引 進移工配額滿 3 個月接受查核,查核結果,其 中 857 家雇主移工超標要求限期改善,有 115 家須提報廢止移工配額,廢止 171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