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禁留置證件勞動部草案待立院審議 立委提出對案擬明訂代辦保管時限
  • 日 期
    2026-06-30
  • 內 容

    為接軌國際規範禁止扣留證件,勞動 部已提出《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待立院 審議,日前立院法制局也提出修法評估報 告,有立委參考報告建議內容提出草案, 包括明確規範暫時收受身分證件協助代辦 行政手續的時間限制,並且將多項財務與 通訊工具明確納入禁止留置的範圍。該草 案與勞動部草案目前都已交付衛環委員 會,尚待排審。 法制局建議擴大侵占「財物」範圍 行政院日前已通過勞動部提出的《就業 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院 審議。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40 條及第 57 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 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 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 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 54 條、第 67 條及第 72 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 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也提出修法評估報 告,建議採能否自由取回實質判斷是否違 法留置證件,提出具體的判斷標準,避免 以代辦、保管為由規避法律責任。 立委草案將手機、存摺等列禁止範圍 並且針對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 的樣態、範圍搭配更具體的子法,並且建 立明確區分標準,避免執法上發生舉證困 難或裁罰標準不一。 比如「財物」範圍是否擴及存摺、金融 卡、印章、手機及鑰匙等影響移工生活的 物品;雇主或仲介主張是「自願交付」、「代 為保管」、「預支扣回」或「雙方約定」 等情況。 近期立委王育敏提出就服法修正草案的 對案,其增訂條文可見一定程度上參考了 法制局的報告。 針對留置身分證件條文(第 5 條-雇主、第 40 條-仲介),其草案版本增訂也不得留置 「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密碼、健保卡、 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SIM 卡)等具個人財 產、人格或通訊特徵之物件,或要求提供 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將禁止範圍擴大,防範雇主藉由控制金 流與通訊工具,對勞工進行實質人身控 制,尤其是移工與建教生。 代辦完成 3 日內返還 保管最長 14 天 另外其草案也針對合法代辦(如居留證、 健保等)而暫時收受可豁免的情況,提出明 確定義與範圍:依法規定協辦首須,必須 在辦理完畢或使用目的達成後 3 個工作日 內歸還;並且從收受勞工證件日起算,辦 理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14 天,否則就視為 留置違法。 上述相關定義與範圍,也同步納入罰則 中。而針對現行第 67 條 6-30 萬元的罰鍰規 定,草案指出對大型製造業者或大型人力 仲介而言,最高罰 30 萬元嚇阻效果不足, 因此增訂可按被害人數或件數分開處罰, 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比如若單一工廠 同時扣留 50 名移工的護照,可處最高 1 千 5 百萬元重罰,而非合併處罰,以便藉此嚇 阻大型機構違法。擬增按人頭處罰規定 嚇阻大型業者 另外針對發生相關案件的仲介責任部 分,草案修正第 4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範 仲介知悉移工遭到性侵、人口販運、妨害 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等情況,除了通 報以外,必須提供必要的通譯、緊急安置、 法律諮詢及必要的陪同偵訊等實質人道援 助,強化仲介業者的企業社會責任,而非 僅是簡單轉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