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專法鬆綁限制 鼓勵高齡者重返職場 聘僱65 歲以上勞工可簽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 日 期
    2026-06-30
  • 內 容

    為了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勞動部訂定《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讓雇主可用定 期契約僱用 65 歲以上高齡勞工;不過,卻有 雇主誤解聘僱高齡者僅能簽訂定期契約,對此 勞動部重申,事業單位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時, 可選擇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並非以定 期契約為唯一方式。 勞動部 115 年 6 月 23 日發函各地方勞動主管 機關、國科會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等,說 明有關雇主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者(簡稱高齡 者)之勞動契約簽訂及應注意事項。 定期契約應明訂起訖日期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 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雇主應依法認定契 約性質並辦理相關事宜。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 條 規定,65 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 僱用之。勞動部說明,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 在於鼓勵企業於勞工符合退休資格後,基於人 力活化及經驗傳承需求,以較具彈性的工作條 件重新聘用具有專業技術及豐富經驗的退休 人才。同時考量高齡者可能因體力、健康或家 庭因素,更需要彈性的工作安排,因此透過定 期契約制度,協助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提高勞動參與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 業促進法》第 28 條的設計,主要是提供勞雇 雙方更多契約選擇彈性,並非限制高齡者只能 以定期契約受僱。 勞動部強調,雇主於聘用年滿 65 歲以上高齡 者時,可依實際用人需求及雙方協議結果,選 擇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不以定期契約 為唯一聘僱方式。 勞動部提醒,雇主以定期契約聘用高齡者時, 應於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契約起訖日期。在契 約存續期間內,仍須遵守工資、工時、休假、 職業安全衛生等各項勞動法令規定,確保勞工 權益不受影響。 三個月內續聘 工作年資須合併計算 針對高齡者定期契約期滿後再度受聘情形,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於契約屆滿後 3 個月內與 同一勞工重新簽訂新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規定,將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不 得因重新簽約而中斷年資認定。 高齡者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前,除符合《勞動 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 情形外,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規 定終止契約,仍應依法辦理預告程序,並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 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至於工作未滿 3 個月者,目前法令並無明文預 告期間規定,仍應視勞雇雙方事前是否已有相 關約定,並依約定內容辦理。 勞動部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高齡者聘僱事宜,善用高齡人才專業與經 驗,同時兼顧勞動權益保障,共同營造友善高 齡就業環境,減少勞資爭議發生,促進高齡者 持續參與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