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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打工族工資休假 也須遵守勞基法 不因工時長短有異 確實記載出勤 -
日 期
2026-07-27 -
內 容
暑假正式開始,許多青年學子選擇透過工讀體 驗職場並累積社會經驗,但偶有因雇主不熟悉 法令影響勞工權益。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 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從事 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 不因約定的工作時間長短而有差別,工資、休 假、例假、休息日、請假等勞動條件規定,均 與一般勞工無異。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打工族需特別留意, 首先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月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2 萬 9,500 元,時薪則為 196 元,且雇主應準備出勤 卡或簽到簿等逐日登記工讀生上、下班時間。 試用期間 勞動條件仍須合規 此外,發薪,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 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提供 薪資單。且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 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如有使勞工加班,即 每日工時超過 8 小時或於休息日出勤部分,應 依法加成計給加班費。 王鑫基進一步提醒,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勞工 約定試用期,現行勞動法令對於「試用期間」 雖無明文規範,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 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合意約定合理的試 用期。但試用期間的勞動條件仍須全面符合勞 基法,若雙方事前約定無須給付加班費或合意 未達法定最低工資等,因違反勞基法,即使勞 工同意亦屬無效。 另外,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欲終止勞動 契約,仍需有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之情事才可終止契約,並應依規定 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 常見五大違法態樣 列專案檢查 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已 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供事業單位遵循及參考,雇主可於勞動部網站 下 載 運 用 (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4 0/28244/lpsimplelist )。 台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根據 114 年資料統計,暑期工讀期間勞動基準法常 見五大違法樣態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出 勤紀錄未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假日出勤未加 倍給付工資、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及未依規 定給予例假休息等。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暑假期間, 勞工局將針對經常僱用暑期工讀生的事業單 位,包括餐飲業、連鎖速食店、連鎖藥妝店、 連鎖超商、零售賣場、加油站及飲料店等進行 暑期專案勞動檢查,就前述常見違法樣態加強 查核,並且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族群的事業單 位加強輔導及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