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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認定原則 勞動部說明 場域管理人應善盡查核義務 不限聘僱關係 -
日 期
2026-07-27 -
內 容
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認定原則,強調 任何人即使與外國人沒有聘僱關係,只要未依 法取得聘僱許可,卻容許外國人在其管理或提 供的場所從事工作,即可能構成違法;若經查 證違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 規定裁罰。 勞動部提醒,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 依法負有查核及防止外國人非法工作的責任, 不得以外國人係第三人聘僱或指派工作作為 免責理由。 非法容留除罰鍰還將按比例廢聘 勞動部說明,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除處新台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外,另依裁量基準規定,將按雇主違 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1 比 2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 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若雇主非法容留之外 國人屬行蹤不明外國人者,則按雇主所生違反 外國人 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1 比 5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 115 年 7 月 21 日發函有關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 44 條規定之認定原則。 外國人在台工作依法申請許可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採外國 人聘僱許可制度,目的在保障國民工作權、維 持勞動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定,因此外國人在台 工作必須依法取得工作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 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所稱非法容留,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雖未與外國人建立聘僱關 係,但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在特 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從事工作。 勞動部指出,綜合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行政院訴願決定等實務 見解,第 44 條的處罰重點在於是否未經許可 容任外國人工作,而非雙方是否存在聘僱契 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國人工作的時間長短、 是否反覆從事工作、是否領取報酬,以及工作 的動機與目的,都不是認定違反第 44 條的必 要條件。只要未經許可而容許外國人在場所內 提供勞務,即可能構成違法。 不論時間長短、是否給薪都可能違法 因此,即使外國人僅短暫提供勞務,或未實 際收取薪資,只要符合非法容任要件,仍可能 遭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勞動部強調,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 由於掌握現場管理及監督權限,依法應負有查 核及排除外國人非法工作的義務,不會因外國 人係由第三人聘僱、派遣或指派工作,而免除 管理責任。 若場域管理人未落實身分查驗、人員進出管 制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導致未經許可的外國 人在場域內提供勞務,仍可能被認定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 四大原則綜合認定是否違法 勞動部指出,違反本法第 44 條規定情形之認 定原則如下: (一)任何人與外國人間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 許可即容任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之事實。 (二)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有直接或間接 受領該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客觀事實結果。 (三)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主觀上有故意 或過失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4 條為職權調查結 果,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確未善盡管理 防範之責。 勞動部強調,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 44 條,仍須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調查證據個案認定;若確認違法,將依《就 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並將持 續加強對雇主的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協助事 業單位建立合法聘僱及場域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