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乳牛飼育有6件申請案 多在中、南部 需辦國內招募 有聘本勞需附雇聘辦法證明書
  • 日 期
    2019-08-07
  • 內 容

    為緩解農業缺工問題,勞動部108年4月3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有關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隨後農委會訂定相關作業要點,據了解,乳牛飼育工作申請案已有6件,至於外展農務工作則尚未有申請案。

    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是屬於試辦計畫,於實施1年後檢討。勞動部指出,目前有6件乳牛飼育工作申請案,分別是在台南、雲林、彰化及高雄,不過都還在補件程序中。

    勞動部表示,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乳牛飼育業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未聘僱國內勞工免附)、審查費收據等。

    勞動部指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的雇主申請資格,係以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並持有合法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者,應檢附規定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認定,取得乳牛飼育業認定函,並應於取得認定函60日內,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依規定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故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牧場所在地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國內求才,於規定求才期間內經推介本國求職者後無法滿足缺工需求時,始得檢具規定文件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求才證明書。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雇主,其牧場運作係以共同經營之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象,彼此具互助關係,與其他成員間非屬僱傭關係,且無聘僱國內勞工者,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免附雇聘辦法證明書,但有聘僱本國勞工者,仍需檢附。

    勞動部說,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1人,並以1人為限。前開國內勞工人數,係以雇主所屬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認定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