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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保障舊制勞工權益 雇主應按月提撥 每年底前估算總額 不足時補足差額 -
日 期
2026-08-03 -
內 容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皆須為具有「舊 制年資」的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 更應主動於每年年底提前估算次一年度之年 底前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所需之勞工 退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最遲應於 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依規定提撥者,可 裁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 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過去常出現事業單位 依規定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卻未依 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情形,除了拉低提 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 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的退休 金。當面臨龐大的退休金差額時,雇主往往會 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 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 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同雇主年資滿 10 年移工應提撥 另外,因應在台年限放寬,為保障資深移工 權益,自今年 4 月 1 日起,在同一雇主工作年 資達 10 年以上藍領移工,雇主及應設立專戶, 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 2%至 15%範圍內按月提 撥勞退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按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 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 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應於隔年的 3 月底 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若事業單位不清楚 如何估算所需退休金總額,亦可多加利用勞動 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 試算」網站(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 台北市無違反證明 檢附估算表 雇主申請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應先 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除申請書外, 另應檢附文件包括新制勞工退休金繳費單據、 勞工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保險 費、舊制勞退準備金繳費單據或證明,併同勞 資會議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台北市受理事業單位申請「無違反證明」時 亦有規範,如申請日當年度或次一年度有符合 條件的舊制年資勞工,需填具「足額提撥舊制 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並加蓋公司大小 章。 勞動局呼籲雇主務必依規定完成補足差額, 以免受罰。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法令 問題,可逕向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