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 題
南市勞檢 1438 場 加班費違規最多 勞工局提醒勿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 -
日 期
2026-09-14 -
內 容
臺南市勞工局 10 日公布今年截至 8 月 勞檢 1,438 場次,共計違法 474 調次,事業 單位違反勞基法的樣態以未依法給加班費 最多,勞工局將加強入場輔導。勞工局也 提醒,加班費應以平日完整工資計算、不 可逕自折算捨去尾數、加辦費換補休須取 得勞工同意,未休完仍應發給加班費。 臺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為協助事 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115 年截至 8 月共 實施法遵輔導 1,326 場次、辦理宣導會 31 場次,以及實施勞動檢查 1,438 場次,罰鍰 金額新臺幣 1,360 萬元。進一步分析勞檢結 果,查有違法計 474 條次,其中勞基法違法 樣態第一名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 全勤、績效獎金都應計入工資範圍 常見的違法情況如雇主僅以本薪或底薪 計算加班費,王鑫基指出,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的報酬,不論以任何名義給予,均屬 「工資」的範疇,例如依勞工出勤情形而 發給的全勤獎金、依工作效率而發給的績 效獎金、以勞工生產量為計算標準的生產 獎金及因擔任主管而發給的職務加給等, 因此計算加班費時,均應列入「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 事業單位也常未依法定標準計給加班 費,王鑫基說明,勞工加班費計算須視延 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 1/3 或 2/3 以上,不可逕自折算並將小 數點後第 3 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恐 因少算導致違反規定。 常見的違法狀況還包括雇主未依法給付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王鑫基表示,按勞基 法 36 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 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加給。此外,勞工 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則上雇主應應依規 定給付加班費,如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 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將工作時數換成補 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折算捨去小數點少算恐違規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勞工 如有延長工時之情形,雇主應核實登載勞 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並依實際延長工 時覈實計算加班費;如勞工與雇主協商將 加班時數換為補休,亦應由勞工選擇並經 雙方協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選 擇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 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有 未休完之時數,雇主則應依法發給加班 費,請雇主朋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