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移工失聯雇主皆負依法通報責任 不因直聘或委任仲介而有所不同
  • 日 期
    2026-10-01
  • 內 容

    勞動部 17 日發函重申移工失聯通報期限、程 序等相關法規,並明確指出,無論雇主委任 仲介或直聘引進、聘僱何種工作類別,都應 依規定通報失聯,並無不同。仲介若受雇主 委認協助通報,也應善盡受任事務,避免受 罰。 勞動部指出,包括《就服法》第 56 條、「雇 聘辦法」第 68 條、「外技資格及許可辦法」 第 66 條都明確規範,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都應該 在 3 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 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以無法確認行蹤與聯繫方式為原則 勞動部強調,無論是聘僱家庭看護工或製 造業工作等不同工種、無論是否委任仲介或 直聘引進,如果有發生失聯的情況,都要依 照上述法規通報,沒有不同。 勞動部並在函文中再次說明先前函釋的重 點內容,加以宣導。由於過去實務上曾發生 個案認定爭議,勞動部 2023 年 5 月 17 日發 布「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2870A 號令」,詳 細解釋「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法規意涵。 「連續曠職 3 日」指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 尚未終止,沒有正當理由,在實際應工作日 連續 3 天不到工。「失去聯繫」則是指移工 離開雇主安排的住宿地點和工作場所,且雇 主、仲介或相關單位都無法明確知道移工離 開之後的住宿地點和聯繫方式。 由於實務情況多樣,勞動部特別說明,除 了前述定義外,有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就屬「失去聯繫」。包括完全無法聯繫到移 工;或者雖然接獲移工聯繫,但無法確定是 本人;或是雖然移工本人有跟雇主、仲介或 相關單位聯繫,但未明確告知可以查認的住 宿地點、期間和聯繫方式;還有一種情況是 移工雖然告知了住宿地點、期間和聯繫方 式,但實際查認並不屬實。 曠職 3 日失聯起 3 日內通報 但若移工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期間和聯 繫方式,且查認屬實;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 程序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知勞動部,則 可認定移工非屬失聯。如尋求安置單位或母 國駐臺代表處協助、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動局 申訴、1955 申訴,而離開工作場所與住宿地 點的情況。 勞動部在 2023 年發布函釋時,也同時訂定 「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 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供 地方參照,明確說明雇主通報時限為連續曠 職 3 日並失去聯繫的次日起 3 日內,通知包 括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和警察 機關,並副知勞動部。如果遇到週日、國定 假日等則順延一天,遇週六則順延至隔週一。 仲介受委任未依規辦理 最高罰 30 萬元 書面通報除了可以採郵寄外,也可以透過 勞動部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 統」線上通報。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即違反 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處新臺幣 3-15 萬元以 下罰鍰;如果雇主委任仲介通報,而仲介未 依規定辦理,導致雇主違反相關法規,即屬 未善盡受任事務,應認違就服法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依該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 定,處新臺幣 6- 30 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失聯後的遞補規範,勞動部在函文中 也說明,依法規若通知移民署和警察機關滿 1 個月仍未查獲失聯者,可以在屆滿 1 個月 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遞補,遞補聘僱許可以 補足原聘僱許可為限,若僅餘不足 6 個月則 不予遞補。通報屆滿 1 個月之日起就可以填 寫遞補招募申請書,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自行變更住宿地點等情況 由地方認定 除了此次函文的重點說明外,先前 2023 年 的函釋中,勞動部也針對移工自行變更住宿 地點的情況訂出判定原則。包括變更住宿地 點但未告知雇主或中介,或是雖然有告知, 但是地方勞政機關訪視時未見到本人,或未 依機關通知到場說明,沒辦法確認本人意願 等情況,則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是否屬失聯。 函釋也列出其他特殊情況失聯,雇主仍須 依法通報,包括:入國未滿 3 日尚未取得聘 僱許可期間、聘僱許可剩不到 3 天、轉換雇 主或工作期間、限令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 聘僱關係終止但尚未廢聘期間、發生勞資爭 議,雙方已合意暫不提供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