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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逾6千件 非法雇用居冠勞動部籲合法聘用外國人
  • 日 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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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6,169件,較107年4,477件大幅增加1,692件,另廢止聘僱203件較前年增加20件;雇主違法件數最多的前三名為「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勞動部提醒,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雇主掌握「查、核、問」三步驟,在聘僱前,先「查驗」外國人的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正本,再「核對」證件與本人身分是否相符,最後再「詢問」外國人是新住民、依親居留,還是移工身分,就能避免違反規定而不受罰。

    勞動部指出,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使用非法外國人,設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將核發獎勵金最高7萬元。

    根據108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6,169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2,619件,違法件數較前年大幅增加1,692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104件、較前年增加12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843件、較前年增加321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44件、較前年增加4件。

    再者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624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有400件、較前年增加30件,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有19件;至於「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224件,廢止許可有15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135件、較前年減少11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39件、較前年減少15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9件、較前年減少11件。

    雇主違法項目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15件、較前年增加12件,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件、較前年增加2件。其餘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6件、較前年減少5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