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動部提醒雇主依限內辦理移工轉換登記 致移工未能期限內轉換 將處罰鍰並廢聘
  • 日 期
    2020-11-30
  • 內 容

    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若未登記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勞動部109年7月7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雇主在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次日起14天內,要去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移工的轉換雇主期間是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60日。

    另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由於外國人期滿轉換率低,遭立委抨擊,要求增加公服機構協助辦理轉換,因此7月7日修正轉換準則增訂期滿轉換外國人得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期滿轉換作業程序,以增加外國人與新雇主媒合機會。

    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移工的需要,但移工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又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如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雇主應於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如有疑問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