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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保施行細則預告修正 有意見2/17提出 英文文件免附中文譯本 農場證明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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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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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使相關法規能與時俱進,更貼近實務需求,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其中為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部分英文申請文件放寬得免附中文譯本,同時簡化請領傷病給付應備書件,得以應診醫院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傷病診斷書;及擴大採認農場設立投保單位應附文件等規定;有建議者可於2月17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條文規定,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另於農場之認定上,現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後核發之農民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審認函,業經該會認具農場經營事實。因此對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雇主設立投保單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為維護被保險人資料之正確性,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如經查明相關機關登記資料有變更紀錄,修施行細則第24條,被保險人於個人資料變更時應通知其投保單位,及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每月係以30日計算。實務上常有投保單位詢問保險費計算之法令依據,因此新增第28條之1,增訂保險費每月以30日計算,及被保險人於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間調動之保險費計收規定。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其轉出、轉入之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 動,並簡化保險給付申請程序,修正第54條,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應檢附之英文文件,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為便民,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如已載明診斷傷病名稱、醫療期間、醫療經過及醫師囑言等,修正第57條可作為審核傷病給付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