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轉換準則草案預告 有意見8/9提出 增同行業優先承接 同行業轉換期另定之
  • 日 期
    2021-07-24
  • 內 容

    外界關注的家庭類移工轉至工廠一事,勞動部提出修正轉換準則預告草案,為使接續聘僱順位配合外國人原從事業別專長,增列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優先接續聘僱順位,若移工一直拒絕同行業雇主承接,將只能一直留在第一、二順位,若轉換期屆滿就遣返回母國,除非在一定期間內無同行業雇主承接,才可由下一順位跨業別雇主承接;其轉換期間為保留彈性,將由勞動部另定之。

    勞動部110年7月15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22條附表2草案,7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期20天,有意見者可於110年8月9日前提出。

    勞動部說明,考量外國人來臺工作前需於其母國進行訓練,並於申請入國簽證時,檢附專長證明文件,來臺之外國人已具備原從事工作類別之專長,為使該外國人於工作領域得以發揮專長,基於明確性原則及穩定勞資關係,修正第7條第一項增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以及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優先接續聘僱順位,現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則順延為第三款至第五款。

    勞動部指出,考量外國人入國工作人數,受疫情影響已大幅降低,造成國內缺工嚴重,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並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政策,在第10條規定新增第七項規定,明定外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仍得依據其意願自行選擇新雇主,倘若於規定期間內,均無同一工作類別之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外國人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新雇主接續聘僱。

    舉例說明,外國人A君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經勞動部規定14日屆滿後,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接續聘僱,經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媒合作業,有符合同一工作規定之新雇 主甲、乙、丙三名登記承接,A君得與甲、乙、丙新雇主之一達成合意接續聘僱,也可放棄本次接續聘僱機會。

    若A君於勞動部規定14日期間內均不願意與同行業之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A君縱然屆滿14日後,仍不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承接。反之,經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媒合作業,14日期間內均無同行業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屆滿14日後,即可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