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請疫苗接種假之工資與日數 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日 期
    2021-07-24
  • 內 容

    勞動部110年7月19日發布解釋令,《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生效。

    指揮中心基於防疫控制需要,為強化受僱者接種疫苗意願,於110年5月5日發布通函:自該日起,勞工前往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以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請「疫苗接種假」。但並未要求雇主必須照給薪資。

    勞動部說明,「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不過考量請「疫苗接種假」的情形,係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且勞工工資可能有所減少,影響其權益,故發布解釋令,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該期間扣除,再往前推計。

    舉例說明:勞工終止契約日為110年7月19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10年7月18日至110年1月19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1日疫苗接種假,則該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