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舊制勞退金 於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 日 期
    2021-11-30
  • 內 容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舊制勞工退休金的試算問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一般而言勞工請領勞退舊制,可先檢視是否有任職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且已達退休要件,勞動部亦提供舊制退休金試算工具(https://calc.mol.gov.tw/labor_retire/),民眾可多加利用。針對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勞工可自請退休。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是依照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如有未滿6個月的工作年資以6個月(0.5年)計算;滿6個月者以1年計算。所謂的退休金基數,指的是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雇主應於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此外,如有勞工已達自請退休要件,於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依據勞基法第58條則規定,有關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時效,是指勞工當下雖未有明確表達「退休」的意思表示,一旦符合退休要件,則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應自離職事實發生的次月起,5年內都可行使舊制退休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