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12/18全國公投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 日 期
    2021-12-07
  • 內 容

    12月18日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指定的全國公投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對於有投票權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給勞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違反者可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

    勞動局長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如果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給薪;本來就不須出勤,就不另給假給薪。所謂放假日,是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應加給出勤時間的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當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如果是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不另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