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防疫措施已就緒 即起開放泰國移工引進 泰移工已獲簽證且未換雇主 效期自動延長
  • 日 期
    2022-01-04
  • 內 容

    勞動部表示,為兼顧產業及照顧人力需求,經指揮中心同意,自110年11月11日辦理移工專案引進,目前已開放印尼移工引進,由於專案引進涉及移工來源國當地防疫,泰國相關防疫措施經指揮中心及勞動部確認已就緒,即日起開放泰國移工入境。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說明,即日開始受理移工簽證申請。泰國籍移工已獲發簽證且未更換雇主,其效期於110年5月19至110年8月19日間屆滿者,簽證效期自動延長至111年5月31日,不需再申請換發簽證註記「FL」之移工居留簽證。至於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或更換雇主者,則建議護照效期宜超過1年,以利在臺辦理居留證,仲介公司可提交「檢核表」及更新之文件(護照或引進許可)後,該處可免費換發6個月效期之居留簽證。

    針對仲介公司及訓練機構應配合防疫事項,駐泰代表處說明,仲介公司應於送件時繳交經泰國勞動部就業廳查核及簽章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及檢核表」,始得申請簽證,相關檢核事項包括,移工進行PCR檢驗之機構應經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事前同意;移工於登機前7日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移工登機入境臺灣前,需於登機日前2日內(日曆日),

    再次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如週三登機最早可於週一檢驗;移工於完成PCR檢驗後至登機前,應進行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取得簽證後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註冊,並登記檢疫隔離床位(可登錄入境日自111年1月7日起),確認獲得檢疫隔離床位後方得赴臺。

    倘移工入境後發生確診情事,經疫調有移工居住環境未符合防疫計畫書內容、未確實辦理PCR檢驗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將暫停該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赴臺工作業務;倘涉及提供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廢止對其承攬移工輸臺業務之認可。

    受處罰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泰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COVID-19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後,方可恢復輸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