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科技廠徵才號召熱血青年 涉年齡歧視 勞動部籲雇主用人唯才不以年齡為限制
-
日 期2022-01-19
-
內 容
勞動部指出,有科技大廠在徵才網站上註明「號召熱血青年軍」,遭民眾申訴年齡歧視,經地方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年齡歧視,處30萬元罰鍰,雇主雖有向勞動部申請訴願,最後仍認定涉及年齡歧視,維持地方政府處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年齡就業歧視,此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自109年12月4日施行。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保障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權益。
黃維琛指出,「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因素,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募廣告、進用分發、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或解僱等事項上,給予差別待遇。
根據統計,110年上半年,依《就業服務法》申訴年齡歧視有24件、進入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有16件,最後被裁罰有5件,共處90萬元罰鍰。另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申訴年齡歧視,110年1至11月止,有13件申訴、7件進入評議委員會,最後1件成立。
黃維琛舉例,109年曾有一家科技大廠在人力銀行刊出徵才廣告,廣告刊登「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等字眼,後遭民眾申訴涉及年齡歧視,科技大廠遭地方政府處罰新台幣30萬元。後續科技大廠不服向勞動部提訴願,訴願委員會後來決定,科技廠的徵才廣告載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客觀上已對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因此維持地方政府的處罰。
黃維琛強調,現行實務上,少數雇主仍有年齡就業歧視之情事,為建構友善就業環境,呼籲雇主應用人唯才,不以年齡為限制。
黃維琛指出,求職人或受僱者如有遭受年齡就業歧視,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