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家庭看護工年限14年,雇主未聘滿1年可切結
  • 日 期
    2016-03-15
  • 內 容

      勞動部說明,由於過去屢有雇主反映於重新檢視其他初次招募函時,因部分名額涉及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外勞出境原因等情形,導致造成申請爭議,因此民眾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其可取得名額是在雇主本次申請名額、國內求才不足名額與原初次招募函名額為上限前提下核算,這次修法刪除第16條之1,即在維持核算原初次招募函已聘僱許可外勞人數及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外,對原先尚須額外重新檢視其他非原初次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做法再予簡化。

      考量實務上箱網養殖業者與本國籍協同作業者部分採合夥制,修正第9條規定,若箱網養殖業者與本國籍協同作業者已就彼此間之合夥契約辦理公證,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於合夥人名冊驗章,即得將申請招募許可時仍合夥且協同作業者,計入為第四項國內勞工之人數計算,因此新增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