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企業實施居家辦公 遵守三要二不原則 確實記載出勤記錄 有加班仍應給加班費
  • 日 期
    2022-04-21
  • 內 容

    近日國內 COVID-19 本土疫情連日破 百,4 月 15 日新增本土個案更高達 1209 例, 因此許多企業已啟動居家辦公等分流措 施,降低員工染疫風險。台北市政府勞動 局提醒,企業實施居家辦公仍有置備出勤 紀錄義務,並確實遵守「3 要 2 不」原則, 以免違法。 「3 要 2 不」包括「要記錄、要確認、要 覈實」以及「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 勞動局說明,「要記錄」係記錄勞工的上 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 間,亦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 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工具。 「要確認」為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 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 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 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是指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 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 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的情 形,加班時間也應該要記載到分鐘。 至於「不扣薪」,勞動局提醒,雇主不 得因勞工居家辦公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 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 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以及「不能 不給加班費」,勞工如果居家辦公有加班 的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 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 班費。 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勞工的出勤紀錄 是核發工資很重要的依據,包括扣薪假、 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等都需要以此為依 據,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 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 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否則有未全額 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將面臨 2 萬至 100 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 款最少 9 萬元起算。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亦屬勞工在事業 單位外工作之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 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詳列 勞工於遠距辦公情形,針對工作時間、休 息時間、出勤紀錄等應注意事項,供事業 單位有所依循。 此外,勞工針對居家辦公期間勞動條 件,可與雇主重新約定或再次確認,如有 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 爭。勞動局「勞動即時通」已開放線上申 請(https://ap.bola.taipei/LZ.aspx),受理後將儘 速召開調解會調處。 事業單位對相關法令不熟悉,則可利用 「勞條健檢師」主動入場輔導服務,由專 業的勞動條件檢查員親自至事業單位現場 免費個案健檢,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填寫 基 本 資 料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OnlineStep1/202 006110001),並下載「勞動條件健檢申請書」 填寫完成後上傳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