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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單周超過40小時,應計加班費或給假,泰辦處:2日例休,並非優於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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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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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由於法定正常工時自今年元月起調整為每周40小時,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日前發布新版勞動契約時,在「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中明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部分仲介及雇主認為恐有爭議,並建議刪除。泰辦處說明,契約訂此文字的目的,並非刻意牴觸勞基法,而是讓泰勞了解自身的權益,若以平常上班日一天8小時計算,工作5天可享有2天例休,如周六有加班需要,雇主也可支付加班費,並未限制不得工作。
有仲介表示,現行法令僅規定每周1天例假,而此次勞動契約範本卻要求雇主給予2天例假,不符臺灣法令規定,不僅造成工廠排班困難,增加企業經營成本,且其他輸出國也沒有這項規定,如工廠同時僱用其他國籍外勞,就會產生不同休假制度,將不利於管理。
泰辦處解釋,因正常工時已由雙周84小時調整為每周40小時,契約內容如維持每周1天例假日,在工作時數、休假天數都沒變的情況下,會讓泰勞產生期待上的落差。
該處並強調,此次契約內容並非要刻意制定優於勞基法的條款,而是希望勞僱雙方都了解,以一天工作8小時、一周5天計算,正常工時即已達到40小時,泰勞就可享有2天的例休假;雇主如有生產需要,周六也可安排加班,但須依規定加倍給薪。
另外,如仲介及雇主執行上認為仍有困擾,泰方會再檢討、調整文字。
部分企業為因應此項勞動基準法修正,透過縮減平日上班時數至8小時以內,周六再要求勞工出勤,以補足剩餘的時間,對此泰辦處指出,從事廠工的泰勞平常出勤時數都會超過8小時,不會有工時刪減的問題。
有鑑於過去常有仲介製作申請文件時,重新編打勞動契約內容已致與官方公告版本不符,因此辦事處審查時需逐一核對各條文。泰方已著手規劃系統,未來僅需填寫申請資料,但無法變動條文內容,以便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