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聘僱移工達 30 人以上 應指定 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 防疫宿舍工作人員應完成接種 第三劑疫苗。
  • 日 期
    2022-04-26
  • 內 容

    為強化雇主聘僱移工防疫整備,勞動部於昨(19)日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 雇主聘僱移工達 30 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另指派人員擔任防 疫管理人員,並且應制定防疫計畫,以便於防疫聯繫,預為因應可能發生確診個 案之發生與後續處置。另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加強劑(第 3 劑)且滿 14 天,以避免造成疫情擴散。 為指導雇主、移工及仲介公司於防疫期間有明確依循,勞動部持續滾動修正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 事項」(簡稱移工防疫指引)。本次新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以及適 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 或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防疫計畫應依照移工工作場所及宿舍管理,規範相關 防疫措施,及後續如有疫情發生之處置 SOP。 勞動部說明,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應協助移工儘速接種疫苗、落實實聯制、 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及移工健康監測等。如事業單位有確診個案時,防疫長 應擔任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繫窗口,並負責通報勞工主管機關、掌握確診者的職場 接觸者名冊,以及配合辦理疫調等。另須依防疫計畫所訂 SOP 安置移工,或配合 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工作,例如安排確診移工隔離或安置,及相關交通 接送與隔離期間之生活照顧等。

    另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前已開放入境移工得於仲介公司設立之防疫宿舍 進行檢疫,因檢疫宿舍之工作人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爰同步明訂防疫宿舍工 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加強劑且滿 14 天,始能從事工作;但經醫師 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者,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 驗陰性。 勞動部補充,近期國內疫情嚴峻,現行移工防疫指引所定各項強制性規範, 如落實分流分艙、移工宿舍禁止不同公司混住、針對移工每日健康監測及安排就 醫等應辦事項,請雇主加強落實。雇主如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將依《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裁處罰鍰,並視個案情節,最重將廢止雇主 聘僱或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