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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限制人仲業將個資傳輸至中國大陸 草案預告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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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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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現階段,台灣並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且從事 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業務是我國人力仲介業禁止事項,因此人力仲介業者依法即無 傳輸當事人個人資料至大陸地區之必要,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部進一步規範訂定限制人 力仲介業將個資傳輸至中國大陸,包括限制人力仲介業者不得委託予大陸地區事業處理個資、 儲存個資之資料中心,或伺服器不得位於大陸地區且個資不得傳輸至大陸地區。 勞動部 111 年 4 月 20 日預告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草案,預告期 60 天,在 6 月 20 日之前有意見可提出。 勞動部指出,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人力仲介業以國 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 善之法規,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 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草案。 勞動部說明,所稱人力仲介業,係指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 條所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