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工確診COVID-19 請假日數併住院傷病假 居家照護或住院請假 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
  • 日 期
    2022-05-10
  • 內 容

    因 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創 新高,勞動部 5 日發函表示,勞工如確診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 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 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 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並自 111 年 4 月 8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 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 111 年 4 月 8 日公布「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 引」。勞工一旦確診 COVID-19,經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 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 勞工必須請假。 黃維琛指出,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 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 年內不 得超過 30 日)及「住院傷病假」(2 年內合 計不得超過 1 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 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 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 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 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 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 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 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 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黃維琛提醒,2 份解釋令 5 月 5 日發布,係 配合指揮中心實施 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 照護,都定自 111 年 4 月 8 日生效。雇主如 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 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 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協助處理。